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服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届时将予以关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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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要求,根据各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备案时间安排,备案截至日期大致为2005年6月底。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相关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暂停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各地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则依法令其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