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山东ICP,ICP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性ICP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三、山东省经营性ICP,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山东ICP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公司名称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场地证明、互联网域名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证明 (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三)公司近期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
(六)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证书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非经营性的ICP(ICP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可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或自行登陆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进行办理。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ICP经营许可证),应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六、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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