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ICP经营许可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受理机构:新疆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新疆ICP经营许可证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和专业人员;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和期限
一、新疆ICP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新疆通信管理局向申请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者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新疆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疆ICP经营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申办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的种类(应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一致)、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ICP业务)的人员(需提供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证明复印件【至少5人】)、场地(需提供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包括网络拓扑图)、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前置审批材料。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二)、(九)项规定的内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